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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食品的基本分類

◆按食品功能劃分三大類:

保健(功能)食品(Health (functional) food)

特殊膳食用食品(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普通食品(food)

 

一般食品和保健食品既有聯絡又有區別,其共同點在於:作為保健食品或一般食品,首先必須是食品,必須具備食品的基本特徵,即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和衛生要求。兩者的主要區別有:

    (1)保健食品含有一定量的功效成分(生理活性物質),能調節人體的機能,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而一般食品不強調特定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

    (2)保健食品是為特定人群而設計的,一般有特定的食用範圍,而一般食品無特定的食用範圍。

    (3)保健食品必須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註冊,而一般食品無需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註冊。

    (4)保健食品只具有某種或若干保健功能,不能為人體提供各種所需的營養素,更不能把保健食品作為各種營養素來源的主要途徑。

    在一般食品中也含有生理活性物質,由於含量較低,在人體內無法達到調節機能的濃度,不能實現功效作用。保健食品中的生理活性物質是通過提取、分離、濃縮(或是添加了純度較高的某種生理活性物質),使其在人體內達到發揮作用的濃度,從而具備了食品的第三功能。

    保健食品,是依法經主管部門批准,並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應當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産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包裝、説明書應標注以下內容:

    保健作用和適宜、不適宜人群;

    食用方法和適宜的食用量;

    貯藏方法;

    功效成份的名稱和含量;

    保健食品批准文號;

    保健食品標誌;

    生産日期、保質期;

    執行標準/質量標準;

    保健食品生産企業名稱及地址;

    生産企業衛生許可證號。

    區分藥品和保健食品,有以下四個方面:

    (1)兩者的批准文號不同。藥品的批准文號是“國藥準字……”,而保健品文號則有“國食健字……”“衛食健字……”“衛進食健字……”等。

    (2)應用目的不同,藥品是用來防病治病,甚至救命,而保健品則主要用於身體功能的保健,沒有治療疾病的作用。

    (3)執行生産工藝標準不同。國家規定藥品應在GMP(良好的生産質量管理規範)車間按嚴格的《藥品質量標準》規定的工藝要求實施生産,而且保健食品實施的是保健食品良好生産規範。

    (4)銷售渠道不同,藥品只能在藥店或醫療機構銷售,處方藥還得憑處方才能購買;保健食品則可以在一般性超市及食品店銷售。

 

食品標籤相關規定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二條對預包裝食品標籤的規定: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保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籤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進口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應當符合大陸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標籤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以及與質量有關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檢驗,包括格式版面檢驗和標籤標註內容的符合性檢測。

進口食品標籤、說明書中強調獲獎、獲證、產區及其他內容的,或者強調含有特殊成分的,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籤檢驗監督管理規定》

第六條 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報檢時,報檢單位除應按報檢規定

提供報檢資料外,還應按以下要求提供標籤檢驗有關資料並加蓋公章:

1、原標籤樣張和翻譯件;

2、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籤樣張;

3、標籤中所列進口商、經銷商或者代理商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4、當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籤中強調某一內容,如獲獎、獲證、法定產區、地理標識及其他內容的,或者強調含有特殊成分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標註營養成分含量的,應提供符合性證明材料。

5、應當隨附的其他證書或者證明文件。

 

第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標籤進行格式版面檢驗,並對標籤標注內容進行符合性檢測。

 

第八條 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其中文標籤經檢驗合格的,由施檢機構發給備案憑證。

 

第九條 經檢驗,進口預包裝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判定標簽不合格:

1、進口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籤的;

2、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格式版面檢驗結果不符合我國法律、

行政法規、規章及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

3、符合性檢測結果與標籤標註內容不符的。

 

第十二條 對於首次進口並經標籤檢驗合格的預包裝食品再次進口時,僅需提供標籤備案憑證與中外文標籤樣張,免於提供第六條第(一)款3-5項證明材料。

 

食品標籤的二個基本標準關係: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與《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

1、所有預包裝食品標籤必須同時遵守上述二個《標籤通則》的要求。

2、《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是《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的組成部分。

3、不同類別的食品有相應的標籤標准或產品標準,其標籤的要求除必須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和《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要求外,還應其產品標準中規定的相關標籤要求。如:乳製品、酒類、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等。

 

進口食品強制性標示內容

4.1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 (7+1)

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 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 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1.食品名稱

2.配料表(配料、原料、原料與輔料)

3.淨含量和規格

4.原產國(地)

5.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6.日期標示(生產日期、保質期)

7.保存條件

8.其它強制性標示內容等(配料的定量標示要求、輻照、轉基 因、營養標籤、質量或品質等級)

 

4.2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籤 (4+1)

¾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籤應按照4.1項下的相應要求標示食品的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籤上標註,則應在說明書或合同中註明。

1.食品名稱

2.配料表(配料、原料、原料與輔料)

3.淨含量和規格

4.原產國(地)

5.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6.日期標示(生產日期、保質期)

7.保存條件

8.其它強制性標示內容等(配料的定量標示要求、輻照、轉基因、 營養標籤、質量或品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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