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進出口報關以及管理相關法規

2021-12-29

法規名稱:    黃金進口及買賣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0730

 

第一條

  為開放黃金進口及在國內買賣,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黃金,包括金條、金塊、金片、金錠、金幣、金飾以及其他黃金原料及半成品等種類。

 

第三條

  進口黃金以合於左列規定者為限:

  一、中央信託局得受託及自行進口金條、金塊。

  二、經中央銀行特許之外匯指定銀行得進口國外銀行委託銷售之金幣。

  三、銀樓業經登記為貿易商者得進口金條、金塊、金片、金錠、金幣及金飾。

  四、從事工業產品製造需以黃金為生產原料之工廠,經經濟部證明得進口金條、金塊,其他黃金原料及半成品。旅客得依規定攜帶金條、金塊、金片、金錠、金幣及金飾進口。

 

第四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進口黃金者均得結購外匯。

  旅客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攜帶黃金進口者不得結購外匯。

 

第五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進口黃金者,照一般商品進口手續辦理進口,並依法課稅。

  旅客攜帶金條、金塊、金片、金錠及金飾進口合計超過六二.五公克部分應列單申報,由海關簽發許可書後進口,並依法課稅。

 

第六條

  黃金非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不得出口,含金工業產品暨黃金加工品經經濟部核准者,始得出口。

  旅客攜帶金飾、金幣各在六二.五公克以下出境者,不受前項限制。

 

第七條

  黃金在國內買賣,一律以現貨交割,不得辦理期貨交易。

  金條、金塊經由中央信託局及銀樓業者買賣,其買賣價格並逐日掛牌。

 

第八條

  黃金買賣應依法課稅。

 

第九條

  進出口金條、金塊、金片、金錠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或第六條之規定者,依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規定辦理。

  進出口金幣、金飾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或第六條之規定者,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消息來源: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390040014800-0810730

 

中國黃金及其進出口產品管理

黃金及其產品進出口管理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進出口黃金及其實施監督管理的行政行為。

黃金及其產品進出口管理屬於中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中的限制性進出口管理範圍,中國銀行為黃金及其產品進出口的管理機構。

 

管理方式

黃金及進出口產品管理屬於自由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中限制進出口管理範圍,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為黃金及進出口的管理機構,具體規定為:

(1)出口黃金產品及其出口企業應向央行申領“黃金產品出口准許證”。

(2)進口黃金及其產品,進口企業向中央銀行申領批件,即“中央銀行授權書”。

 

適用範圍

1.黃金產品出口准許證

黃金產品出口准證是出口許可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黃金和產品合法出口的證明文件,是海關驗放該類貨物的重要證明。

(1)適用範圍:實施出口管理的黃金,包括黃金條、黃金鑄錠、錠、粉、黃金鑄幣、黃金製品、黃金基合金製品、含黃金化工產品、含黃金廢渣、廢液、資源、包金製品,鑲金製品等。

(2)關報規範:向海關申報報告上述範圍的黃金及其製品,報送單位應主動向海關提交有效的黃金產品出口准許證。

 

2.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是外國進口許可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黃金及其業績合法的證明文件,是海關進口該類貨物的重要證據。

(1)適用範圍:實施進口管理的黃金,包括黃金條、塊、錠、粉、黃金鑄幣、黃金製品、黃金合金基製品、含黃金化工產品、含黃金廢液、材料、包金製品、珠寶金製品等。

(2)報關規範:

①向海關進口上述範圍的黃金及其製品,報關單位應主動向海關提交有效的中央銀行授權書。

②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當年有效,跨年度作廢。

 

消息來源:

https://baike.baidu.com/item/%E9%BB%84%E9%87%91%E5%8F%8A%E5%85%B6%E5%88%B6%E5%93%81%E8%BF%9B%E5%87%BA%E5%8F%A3%E7%AE%A1%E7%9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