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報關金額限制以及相關規定說明

2021-08-31

簡易報關說明:

屬於進口快遞貨物第123類及出口快遞貨物第12類者,得採行艙單與報單合一之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採行簡易申報:

 

一、涉及輸出入規定。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公告者,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二、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

 

三、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

 

四、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貨物。但以非個人名義進口屬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9款免稅貨樣,整份報單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五、適用進口報單類別「G1」(外貨進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5」(國貨出口報單)或「F5」(自由港區貨物出口報單)以外之貨物。

 

六、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貨物。

 

七、依貨物稅條例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貨物。

 

八、屬關稅配額貨物。

 

⊕快遞物流簡易申報通關作業重點:

 一、為簡化快遞貨物通關作業手續,加速通關速度,依據「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適用於「快遞貨物專區」 、「航空貨物轉運中心」通關及「快遞專差攜帶」之快遞貨物。

 

 三、進口快遞貨物區分為四類:第一類「X1、進口快遞文件」、第二類「X2、進口低價免稅快遞真物」(「完稅價格」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第三類「X3、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台幣三、○○一元至三○、○○○元)、第四類「X4、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台幣三○、○○○元);出口快遞貨物區分為三類;第一類「X6、出口快遞文件」、第二類「X7、出口小額快遞貨物」(「離岸價格新台幣二萬元以下)、第三類「X8、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台幣二○、○○○元)。

 

 四、屬於第三點進口快遞貨物之第一、二、三類或出口快遞貨物之第一、二類者,得採行「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並獨立設計通關 流程及系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探行「簡易申報」:

 

 不符合「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五條規定之條件者。

 

 ◆屬應繳驗簽審、檢疫、檢驗等文件之貨品。

 

 ◆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申報單」副本。

 

 ◆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進出口報單者。

 

 ◆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者。

 

 ◆屬進口報單類別「G1」或出口報單類別「G5」適用範圍以外者。

 

 五、進口快遞貨物第四類(X4)、出口快遞貨物第三類(X8),應依一般進出口貨物之通關方式辦理。

 

 六、「簡易申報」案件,應依下列規定申報:

 

 M應使用「簡易申報單」申報。

 

 ◆應在「申報單」中聲明:「申報之下列貨物未包括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繳驗簽審、檢疫、檢驗等文件之貨品」。

 

 ◆應偶電子訊息傳輸海關。

 

 ◆應由納稅義務人以空運提單「分號(HAWB No)為單位,「每一分號」申報一份「簡易申報單」(甲);無分號者,以「主號」為單位。

 

 七、「簡易申報案件」經核有第五點規定之情事者,海關將予拒絕收單,並作必要之處理。

 

 八、依規定得以貨物持有人名義辦理報關,並符合第四點得「簡易申報」之案件,得由快遞業者以空運提單「主號」(MAWB No)為單位,將該主號下之「分號」合併申報仿同一份

 

「簡易申報單」(乙);合併申報時應以「同類貨物」為限;不同類別貨物,不得混雜於同一份「簡易申報單內申報。」

 

 九、下列快遞貨物申報「簡易申報單」時,得省略部分內容:

 

 「X1、進口快遞文件」——得省略寄件人姓名、地址、收件人姓名、地址、貨名、賣方國家、貨物價值(完稅價格)、稅則號別、稅率。

 

 ◆「X2、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得省略稅則號別、稅率。

 

 ◆「X6、出口快遞文件」——得省略寄件人姓名、地址、收件人姓名、地址、貨名、貨物價值(離岸價格)、稅則號別。

 

 ◆「X7、出口小額快遞貨物」——得省略稅則號別。

 

 十、合併申報「簡易申報單」,海關以「分號」為抽驗單位,經核定為C3應驗者,電腦系統應設計同一「空運提單主流」下逐一「分號」應驗貨物之內容,在電腦螢幕上顯現「簡易申報單」(丙)(係根據「申報單」(七)篩選出來),並由貨棧業者將「驗貨檯標籤」黏貼於應驗貨物後,送至驗貨區候驗。

 

 十一、驗估關員於驗貨時應先掃描條碼,並依電腦螢幕顯示申報內容及黏貼貨上之發票,據以查驗,經驗貨員查驗貨物結果:

 

 相符者:註記後即予放行。

 

 ◆不相符者:

 

 “可確定未涉及違章、漏稅,或雖涉及但在免議處範圍,則予線上更正後放行。

 

 (如涉及違章、漏稅,或有待進一步查證時,則予留置貨物,並以「空運提單分號」為單位,由海關列印「簡易申報單」(丁)書面格式(係根據「申報單」(丙)挑選出來)一份並從貨上抽取發票一份附於書面申報單,由驗貨關員於完成查驗紀錄後,依規定處理。

 

 ◆每一「分號」之進口快遞貨物,經海關改估後,其完稅價格超過新台幣五萬元、出口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台幣二萬元者,應由驗估人員改以正式報單處理。

 

 十二、依第十點應列明之「簡易申報單」(丙)畫面及第十點應列印之「簡易申報單」(丁),必要時,得要求快遞業者列印提供書面「申報單」及相關文件。

 

 十三、快遞業者以貨物持有人名義報關之案件,海關應每日將快遞業者前一日通關快遞貨物應行線納之稅費,彙總填發「稅款繳納證」及列印「先放後稅彙總清表」(請參閱附件九)各一份給業者,並以電子傳輸「稅款線縮證訊息」通知快遞業者。

 

 十四、短溢卸處理;貨物在該班機貨物通關完畢後,憑貨棧業者及航空公司開具之短溢卸報告及未掃描貨物之申報清表,送請駐庫關員審核簽章後,一份送通關業務單位統一辦理註銷該筆分號之艙單及申報資料,並恢復已扣繳稅款之額度。

 

⊕簡易報關進額限制:

簡易報單是指貨件經由快遞出口且價值低於新台幣 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