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但書所稱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自2017年7月1日生效通知

2018-01-30

1、財政部2017年5月26日台財關字第1061011007號令公布,並自2017年7月1日實施生效,所稱進口次數頻繁內容如下:

一、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適用同條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

二、前開所稱半年度,指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

三、進口次數之認定時點,以報單所載進口日期為準,並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行計算。。

2、同年9月1日實施進口快遞貨物免稅額調降政策免稅額將自現行TWD3,000元調降為TWD2,000元。